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
(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發布)
1959年國務院發布《關于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確定米制為我國的基本計量制度以來,全國推廣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廢除舊雜制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為貫徹對外實行開放政策,對內搞活經濟的方針,適應我國國民經濟、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以及推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擴大國際經濟、文化交流的需要,國務院決定在采用先進的國際單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統一我國的計量單位。經1984年又月20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國家計量局《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請示報告》、《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現發布命令如下:
一、我國的計量單位一律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附后)。
二、我國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計量單位,可以延續使用到1990年,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過渡。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計量單位的改革是一項涉及到各行各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事,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充分重視,制訂積極穩妥的實施計劃,保證順利完成。
四、本命令責成國家計量局負責貫徹執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命令有抵觸的,以本命令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附:
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以下簡稱法定單位)包括:
(1)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見表1);
(2)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見表2);
(3)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見表3);
(4)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見表4):
(5)由以上單位所構成的組合形式的單位;
(6)由詞頭和以上單位所構成的十進倍數和分數單位(詞頭見表5)。
法定單位的定義、使用方法等,由國家計量局另行規定。
表1 國際單位制的基本單位
量的的名稱 |
單位名稱 |
單位符號 |
長度 |
米 |
m |
質量 |
千克(公斤) |
kg |
時間 |
秒 |
s |
電流 |
安(培) |
A |
熱力學溫度 |
開(爾文) |
K |
物質的量 |
摩(爾) |
mol |
發光強度 |
坎(德拉) |
cd |
表2 國際單位制的輔助單位
量的的名稱 |
單位名稱 |
單位符號 |
平面角 |
弧度 |
rad |
立體角 |
球面度 |
sr |
表3 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導出單位
量的的名稱 |
單位名稱 |
單位符號 |
其他表示式例 |
頻率 |
赫(茲) |
Hz |
S-1 |
力;重力 |
牛(頓) |
N |
kg·m/s2 |
壓力;壓強;應力 |
帕(斯卡) |
Pa |
N/m2 |
能量;功;熱 |
焦(耳) |
J |
N·m |
功率;輻射通量 |
瓦(特) |
W |
J/s |
電荷量 |
庫(侖) |
C |
A·s |
電位;電壓;電動勢 |
伏(特) |
V |
W/A |
電容 |
法(拉) |
F |
C/V |
電阻 |
歐(姆) |
Ω |
V/A |
電導 |
西(門子) |
S |
A/V |
磁通量 |
韋(伯) |
Wb |
V·s |
磁通量密度,磁感應強度 |
特(斯拉) |
T |
Wb/m2 |
電感 |
亨(利) |
H |
Wb/A |
攝氏溫度 |
攝氏度 |
℃ |
|
光通量 |
流(明) |
lm |
cd·sr |
光照度 |
勒(克斯) |
lx |
lm/m2 |
放射性活度 |
貝可(勒爾) |
Bq |
S-1 |
吸收劑量 |
戈(瑞) |
Gy |
J/kg |
劑量當量 |
希(沃特) |
Sv |
J/kg |
法定計量單位名詞解釋 1.計量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