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患排查制度
(一)隱患排查按照企業自查、行業檢查、政府督查、社會監督的原則進行。
(二)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隱患排查活動負全面責任,隱患排查活動由班組、車間(區、隊)和廠(礦)三級組織進行。班組每天要進行隱患排查,車間(區、隊)每周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廠(礦)至少每半月組織一次全面隱患排查,應建立事故隱患臺帳,并及時組織整改。
(三)行業主管(管理)部門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對重點行業(領域)的隱患排查。
(四)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行黨政領導分片包線查隱患制度,對分管轄區及聯系行業部門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二、隱患上報制度
(五)一般事故隱患每月上報,重大事故隱患即時上報。
(六)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每月23日前將本轄區和本行業的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上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七)重大事故隱患上報應及時填寫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明細表。
(八)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及時匯總、全面掌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
三、隱患整改制度
(九)實行一般事故隱患立即整改和重大事故隱患專家會診制度。
(十)對于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及時整改排查的一般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應立即下達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督促整改,整改限期一般不超過30日。
(十一)對于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自身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縣(市)區政府安委會組織專家和專業及時人員進行評估會診,對事故隱患的監控保障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等提出建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評估報告,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指令書,并監督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180日。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積極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確保重大隱患整改到位。
(十二)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各縣(市)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要組織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分行業深入生產經營單位核查事故隱患,幫助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并現場指導整改,提升隱患整改質量。專家組的工作經費,按照《鄭州市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規定,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聯席會議制度
(十三)市政府安委會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安委會成員單位會議,研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分析梳理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十四)縣(市)區政府安委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分析梳理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和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五、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十五)各縣(市)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確認后實行掛牌督辦,限期解決問題。
(十六)對于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各縣(市)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確掛牌督辦領導、隱患單位、隱患內容、整改時限、整改措施等,設立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資金,確保重大事故隱患按期整改。對于危害較大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政府統一掛牌督辦。
(十七)完善隱患臺帳。重大事故隱患單位必須制定具體整改方案,并做到“一患一檔”。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隱患主體單位和整改方案必須報縣(市)區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六、隱患雙向驗收制度
(十八)隱患主體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后,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隱患銷案申請。
(十九)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10日內,組織有關專家、技術人員進行審核,認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可以銷案的,經事故隱患主體單位、隱患驗收專家和行業主管部門在銷案表上蓋章簽字,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審核,經審核符合銷案條件的報上級安委會辦公室銷號。
(二十)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10日內,組織有關專家、技術人員進行審核,認為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可以銷案的,經事故隱患主體單位、隱患驗收專家和行業主管部門在銷案表上蓋章簽字,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銷號。
七、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二十一)事故隱患舉報人可直接向有關部門舉報,也可采用通過電話、信件等形式舉報。接受舉報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舉報臺帳。
(二十二)事故隱患舉報的認定、獎勵,按照《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辦法》規定執行。
(二十三)對舉報的事故隱患,各縣(市)區安監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查處。
八、重大隱患公示制度
(二十四)各縣(市)區安委會及時將查處的重大事故隱患向社會公布,公布的方式包括報紙、電視、網絡等。
(二十五)重大事故隱患公布的內容主要包括隱患所在單位名稱、隱患概況、隱患類別、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整改督查部門、隱患銷案等。
九、隱患排查宣教制度
(二十六)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開展其中喜聞樂見、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活動,要注重宣傳的連續性和實效性。
(二十七)各縣(市)區要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宣傳工作力度,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宣傳推廣,對于隱患治理不積極、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的單位進行曝光。
(二十八)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高危行業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重點人群的隱患排查治理意識。
十、督查考核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安委會要組織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并結合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的半年考核與年度考核,對全市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三十)各級安委會要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通報,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給予表揚,對于工作不扎實、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隱患整改不落實造成事故的,實行行政問責,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鄭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