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盜竊破壞公共供水設施設備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嚴厲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盜竊、破壞公共供水設施、設備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供用水市場秩序,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通告如下:
一、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盜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為:
(一)未經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接管盜水的;
(二)非火警、消防演習動用公共無表消火栓或者無表防險裝置盜水的;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供水管網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通盜水的;
(四)城市公共供水用戶繞越城市公共供水單位注冊水表盜水的;
(五)拆除、偽造、開啟注冊水表的封印盜水的;
(六)損壞或采用技術手段使注冊水表停滯、失靈、逆行使水表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
(七)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盜水的;
(八)采用其它非法方法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認定
盜用水量按照單位時間用水量乘以實際盜水時間計算。
(一)有單位時間用水量標準的,所盜用水量按其最大單位用水量和最小單位用水量的平均值確定;無單位時間用水量標準的,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設施上接管的最大流量確定;
(二)有單位產品耗水量標準的,按單位產品耗水量標準為依據計算盜水量;
盜水期限以有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三、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金額的認定,按照盜水量乘以實施盜水行為時政府定價進行計算。
四、盜水行為的責任追究
盜水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水數額達到較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水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三)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其他幫助構成犯罪的,按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職工除依照本條第二款處罰外,由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騙取水費差價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盜水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按規定補交水費,每日加收應交水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罰款、行政拘留;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情節較輕的,依照《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五、盜竊、破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
六、盜水行為中有關計量技術的檢定,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水表計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出具檢驗鑒定報告。
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單位的監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持《河南省行政執法證》,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予配合。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城市供水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7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八、歡迎廣大市民對盜用城市公共供水和盜竊、破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按規定給予獎勵。
舉報電話:67695110 67680000
九、本《通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通告施行前凡有第一條和第五條規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到有關部門交待問題,自行整改、補交水費,有關部門將依法從寬處理;通告施行前拒不主動交待問題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