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
罰款自由裁量階次制度
一、盜用、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表現情形
盜用、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經責令改正,立即改正,并賠償損失,整改態度好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盜用、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經責令已改正,并賠償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非法所得一倍罰款。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盜用、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經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非法所得二倍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盜用、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已造成危害后果和不可彌補的損失的。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罰款基準:非法所得三倍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二)盜用、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擅自將自備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首次擅自將自備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后,經責令改正,并賠償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將自備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后,經責令已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罰款四千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將自備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后,經責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罰款九千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將自備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后,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罰款一萬四千元。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將自備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后,已造成危害后果和不可彌補的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二萬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擅自將自備水管道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通的,處以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經責令改正,并賠償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經責令已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罰款基準:罰款五千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經責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罰款基準:罰款一萬二千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罰款基準:罰款二萬元。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罰款基準:罰款三萬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四)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經責令改正,并賠償損失,未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二千元。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經責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三千五百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罰款基準:罰款五千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五)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經責令改正,并賠償損失,未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一千元。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經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三千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罰款基準:罰款五千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六)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安裝二次供水設施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安裝二次供水設施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經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罰款基準:罰款五千元。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安裝二次供水設施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經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罰款基準:罰款七千五百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擅自安裝二次供水設施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造成危害后果和事故的;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罰款基準:罰款一萬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七)擅自安裝二次供水設施或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二次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時間蓄水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二次供水設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時間蓄水,經責令改正,未影響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罰款二千元。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二次供水設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時間蓄水,經責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影響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罰款基準:罰款三千五百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二次供水設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時間蓄水,影響用水和造成危害后果的;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罰款基準:罰款五千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八)二次供水設施未按市人民政府規定時間蓄水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修建建(構)筑物、施工作業、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施工作業、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經責令改正,未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五百元。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施工作業、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經責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一千五百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施工作業、堆放物料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造成事故和損失的。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罰款基準:罰款三千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九)修建建(構)筑物、施工作業、堆放物料等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上搭接其他用電線路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電線路,經責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三百元。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電線路,經責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一千二百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上擅自搭接其他用電線路,造成危害后果和損失的;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罰款基準:罰款二千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單位或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十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專用配電線路上搭接其他用電線路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非火警擅自動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火警擅自動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經責令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五百元。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火警擅自動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經責令改正,但整改不到位,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損失的。
罰款基準:罰款三千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非火警擅自動用城市公共消火栓,造成危害后果和損失的;
(2)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罰款基準:罰款五千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火警擅自動用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由市城市供水單位責令改正、追繳水費,給予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